哈爾濱工程大學捐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動員社會力量支持學校辦學,規范管理社會各界對學校的各類捐贈,保護捐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遵照《哈爾濱工程大學章程》,按照學校綜合改革方案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募集捐贈是學?;I集辦學資源的重要渠道。學校鼓勵校內外各單位和個人積極為學校捐贈和募集捐贈,并合理規范地接受、使用捐贈,提高捐贈的使用效益。
第三條 哈爾濱工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代表學校負責統籌和管理學校的捐贈工作。主要職責是:對捐贈工作進行指導、組織、管理和協調;負責審議和決定學校捐贈活動和資金使用中的重大事項;對捐贈項目進行策劃設計;負責保障和監督捐贈協議的執行;負責各類捐贈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饡硎聲骖I導、協調和管理基金會各項工作。
第二章 捐贈募集
第四條 學校號召廣大校友及社會各界關心學校發展,鼓勵廣大校友和校內各單位、教職員工向社會各界募集捐贈,積極籌措辦學資金和各類辦學資源。接受捐贈的基本原則:
(一)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捐贈自愿和無償,不得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
(三)在不損害學校利益的前提下,尊重捐贈者的意愿;
(四)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或轉移收入。
第五條 捐贈可以是現金、匯款、支票、有價證券、房產、地產以及身后遺產等,也可以是有助于學校發展建設的實物,如圖書資料、科研設備、教學儀器、軟件、校史資料和文物捐贈,也可以是學校各個時期的重要文件、文稿手跡、歷史照片、名人字畫、領導題詞等。
第六條 學校尊重捐贈者的意愿,合理規范地使用捐贈的財物,提高捐贈財物的使用效益。
第七條 學校對熱心捐贈的單位和各界人士以適當的方式鳴謝,對募集捐贈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以合理的方式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學校部處、院系應充分重視募集捐贈工作,進一步明確主管領導,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大力加強有關政策的宣傳和貫徹。
第三章 捐贈管理
第九條 捐贈使用必須遵循公開、透明原則。
第十條 學校接受的資金類捐贈,納入基金會賬戶統一管理;接受的非資金類捐贈在基金會登記備案后,由相關部門保管、使用,如為固定資產依照《哈爾濱工程大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進行管理使用。
第十一條 各部門在接受捐贈前,應與基金會充分溝通,按照工作流程接受有關捐贈內容、捐贈對象、捐贈用途、財務管理、協議文本等方面的咨詢與審核,并按規范格式與捐贈方簽署協議,填寫有關登記表。
第十二條 學校接受資金類捐贈由基金會開具正式捐贈票據,非資金類的捐贈依據物品價值的相關證明材料開具票據。
第十三條 基金設立
根據捐贈者意愿,設立的基金可分為非限定性基金(捐贈者不指定捐贈用途)和限定性基金(捐贈者指定捐贈用途)。
第十四條 捐贈的使用。
捐贈用于協議約定用途、學校教育事業發展或社會公益活動,不得挪作他用。在尊重捐贈方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支持學校建設、改造、更新教學科研設施、體育設施、校園景觀、環境等基礎設施;
(二)資助學校圖書資料、教學科研儀器設備;
(三)支持學校學科、專業、課程和實驗室的建設;
(四)支持學校人才培養與引進,教師出國學習訪問深造及獎勵優秀教師等;
(五)獎勵優秀學生、資助貧困學生和緊急救助學生;
(六)支持開展學生實踐公益、創新創業、畢業生就業及文化體育活動;
(七)支持學校重大會議、高層次學術會議及紀念活動等;
(八)開展社會公益活動,提升學校知名度;
(九)有利于學校發展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對于限定性基金,實行專項管理,分項目核算;對于非限定性基金,設立“發展基金”集中管理。各部處、院系可根據實際需求向基金會提出申請,由理事會審核決定。
第四章 捐贈鳴謝
第十六條 對捐贈的單位和個人,頒發捐贈證書,在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準許的范圍內,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捐贈方可優先使用學校的教學、科研、后勤等資源,優先享有開展合作、共建等權利。
第十七條 捐贈單位和個人信息,均備案存檔,學校根據捐贈單位和個人的意愿進行宣傳報道,并載入當年《哈爾濱工程大學年鑒》。
第十八條 捐資金額100萬元及以上可獲得校園一卡通、車輛通行證,可在食堂及校園出入使用。
第十九條 捐資金額10萬元及以上可按照捐贈方意愿為該項目冠名,召開捐贈儀式,頒發捐贈紀念牌及捐贈證書。
第二十條 非限定性基金,除以上鳴謝方式外,可根據捐贈額度,通過學校資源命名方式鳴謝。
第二十一條 非資金類的捐贈根據物品的價值參照資金類標準鳴謝。
第五章 捐贈獎勵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立捐贈獎勵專項,用于獎勵為獲得中央財政配比資金項目做出貢獻的相關人員。獎勵資金由學校預算自籌安排,非限定性基金按照項目額度的30%予以獎勵,限定性基金按照項目額度的20%予以獎勵。
捐贈者對配比資金有明確指向的,按照捐贈協議執行。特殊情況,由部處、院系根據實際情況報基金會理事會進行討論確定。學校領導及基金會工作人員不在此獎勵之列。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基金管理專項經費,用于與基金會相關的業務支出,額度為獲得中央財政配比資金項目的5%左右,具體額度由學校根據實際需求確定?;饡芾斫涃M由基金會秘書處統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獎勵基金當年度發放,不允許跨年度執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基金會理事及監事會同學校財務、審計、監察、資產管理等部門,對捐贈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驗收,確保捐贈的使用效益。對項目申報、財物管理和使用中的違規違紀問題進行嚴肅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捐贈的單位和個人可按稅法及相關文件要求享受稅前扣除等優惠政策,基金會予以協助辦理。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自以哈爾濱工程大學的名義在社會上募集或接受捐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原《哈爾濱工程大學捐贈管理辦法(試行)》(校字(2012)15號)同時廢止。此前學校規定與此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學校委托基金會理事會決定。本辦法由基金會負責解釋。